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其他图书馆应当逐步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