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对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服务技能培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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