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创造条件为有需求的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文字信息服务,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人提供语音信息服务。电信终端设备制造者应当提供能够与无障碍信息交流服务相衔接的技术、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