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四章 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二十七条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当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与社区生活提供便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