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应当创造条件,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
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当配备字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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