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三章 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