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