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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