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九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