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十条 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