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