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保护或者及时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造成使用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