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