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无障碍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2-06-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