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