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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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
第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守法律关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
第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第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
第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
第十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一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
第十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
第十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三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
第十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
第十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十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
第十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
第十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
第二十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提...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第三十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八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地方性法规的必要...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多部地方性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地方性法规案...
第四十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及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
第五十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综合性、全...
第五十一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一条 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第五十三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五十五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布地方性法规的常务委员会公告应当载明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施行日期。
地...
第五十六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
第五十八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
第五十九条
日照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具体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