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严格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严格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边界,设立保护标识。
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商品房建设。
优化利用区域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新设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已建的排污口,严格保护区域内的应当清理拆除,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在海岸带保护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等保护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
限制开发区域的利用应当坚持保护为主,兼顾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采和商品房建设。
优化利用区域应当集中布局确需占用海岸带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长度,提高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优化海岸线开发利用格局。
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内,禁止新设排污口、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已建的排污口,严格保护区域内的应当清理拆除,限制开发区域内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治理。
在海岸带保护范围内,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等保护管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