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9-29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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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海岸带生态环境,科学利用海岸带资源,加强海岸带管理,发挥海岸带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 第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保护、利用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海洋一侧延伸的近岸海域和向陆地一侧延伸的滨海陆地。... 第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保护优先、海陆统筹、以海定陆、科学规划、集约利用、绿色发展、军民融合的原则。 第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港口、产业、城市、海洋融合发展... 第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岸带功能区划、自然资源调查与管理。 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拟定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及海... 第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有关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海岸带保... 第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社会海岸带保护意识。 第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海岸带保护法律、法规,有权对海岸带保护与利用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第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保持滨海湿地、沙滩、自然岩礁、入海河口、沿海防护林及其他滨海独立生境单元... 第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二条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家、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生态保护红... 第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力、开发利用状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实生态优先、... 第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 第十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内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 第十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除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以外的区域,划为优化利用区域。 第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七条 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落实。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十九条 除国防安全需要外,严格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严格保护区域... 第二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条 严格管控围填海。围填海活动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 第二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已经经过海域使用论证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批准实施的围填海等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 第二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除经依法批准的航道疏浚等活动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海岸带范围内的海砂资源。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滩管护制度,明确沙滩管护责任主体,保护沙滩资源。 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除港口管理区、军事管理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等经依法批准封闭的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 第二十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建立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区分人工岸线和基岩质、砂质、淤泥质等自然岸线类型。建筑退缩线由市人民政府根据... 第二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沿海防护林营造、补植应当以防风固沙林和防护性景观林为主,选用适宜沿海造林的树种,保护原生植被,形成多... 第二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海岸带珍稀物种保护制度,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 第二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海滨旅游项目开发应当保护海岸带自然环境、保持生态和文化多样性,进行差异化开发,突出特色,避免重复建设... 第三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海上养殖区应当避开港口、航道水域,不得影响通...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必要... 第三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环境保护协调机制,按照海岸带生态环境承载力和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水,防止... 第三十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从事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和减少病害,合理投饵、施肥,正确施用药物,禁止使用国家禁用兽... 第三十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沿海农田、林地等施用化肥、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规定和标准。 鼓励和推广采用生...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海岸带保护动态信息,并建立海岸带现状及变化...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 建立台风、风暴潮、海...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海岸带开发利用,依法优化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布局,规范产业用海、用地管理,禁止... 第四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一条 建立、落实海岸工程、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对海岸带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根据环境... 第四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二条 港口建设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加快港口结构调整,优化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岸... 第四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三条 确需利用海岸带开发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符合单位土地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等规定,落实海域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四条 旅游开发应当充分满足公众高品质近海亲海需求,鼓励建设景观优美、具有休闲旅游与公众游憩功能、集生态保护... 第四十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利用 第四十五条 海岸带范围内水产养殖应当根据生态容量与环境承载力控制规模,规范养殖方式。 陆域水产养殖集中区所在地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建立由海洋发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 第四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监督巡查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专长和协作联合优势... 第四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咨询、投诉和举报时,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答复和... 第四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定期组织对海岸带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进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 第五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新设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 第五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以及其他生态脆弱敏感、自净能力弱的海域围填海... 第五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化工废料及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采矿废料或者其... 第五十五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海岸带范围内开采海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圈占沙滩,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亲近海洋活动的,由海洋发展部门责...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内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 第五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的痕迹线。 (二)自然岸线,是指由海... 第六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