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批准程序执行。
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是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基本依据,各种保护、利用与管理活动都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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