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赤潮、绿潮等生态灾害防治工作,建立监测、巡查、调查、处置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和临海、用海单位的处置措施,鼓励、支持开展科学研究和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