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状况动态监测调查制度,及时掌握海岸带保护动态信息,并建立海岸带现状及变化影像、文字档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生态损坏、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沙滩整治修复养护、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和海漂垃圾治理等,最大限度恢复原有自然风貌。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计划,组织对海水入侵、海岸侵蚀等生态损坏、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开展沙滩整治修复养护、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和海漂垃圾治理等,最大限度恢复原有自然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