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
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渔港、避风港等避灾避险设施。
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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