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洋监视监测系统。合理布局和建设沿海验潮站、气象观测场。
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渔港、避风港等避灾避险设施。
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建立台风、风暴潮、海浪、海啸、海冰等自然灾害预警预防体系,建设渔港、避风港等避灾避险设施。
完善海上溢油、有毒有害物质及危险化学品泄露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