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下列区域应当划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四)优质沙滩、岩礁;
(五)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
(八)海滨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范围;
(九)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
(一)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
(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四)优质沙滩、岩礁;
(五)重要滨海湿地和候鸟栖息地;
(六)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
(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
(八)海滨风景名胜区的禁止开发范围;
(九)其他自然形态保持完好、生态功能与资源价值显著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