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岸带陆域范围内禁止新建或者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村(居)民个人养殖家畜家禽应当实行集中圈养。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未实现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的散养户,应当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达到防渗、防雨、防溢流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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