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收集、运输及处置机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日产日清。
海岸带范围内,禁止丢弃、掩埋、堆积、抛撒、焚烧垃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垃圾回收装置或者设施,及时收集清理垃圾,保持海岸带干净整洁。
海岸带范围内村(居)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储存、清理、运输机制,做到日产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