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依法使用海域或者海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污水,防止污染环境。
海岸带范围内的民俗旅游村、宾馆、饭店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合理利用或者排放。
从事海上餐饮住宿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污水回收设施,将其产生的污水全部回收并运至陆地,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海洋。
海岸带范围内的民俗旅游村、宾馆、饭店等单位及居住区,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未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区域,应当建设污水处理站或者其他适宜的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达标后合理利用或者排放。
从事海上餐饮住宿服务和其他生产、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污水回收设施,将其产生的污水全部回收并运至陆地,交由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集中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