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