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海岸带海域范围内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或者在限养区内从事禁止的养殖活动的,由海洋发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养殖设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