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沙滩管护制度,明确沙滩管护责任主体,保护沙滩资源。
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立桩、布网、敷设管线;
(二)填埋垃圾,倾倒废弃物;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沙滩环境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
禁止在沙滩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打井、立桩、布网、敷设管线;
(二)填埋垃圾,倾倒废弃物;
(三)擅自设置经营摊点;
(四)从事露天烧烤等污染沙滩环境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沙滩资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