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三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海洋发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不得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
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得低于省确定的管控目标。
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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