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新设入海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关闭,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在严格保护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有炸毁礁石等损害海岸带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日照市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