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服务不由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或者说明。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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