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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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行为,预防和制止价格欺诈,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
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
第三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四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四条 卖场、商场、市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交易场所提供者(以下简称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场所内(平台内)...
第五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做...
第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
第七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同一品牌或者种类的商品,因颜色、形状、规格、产地、等级等特征不同而实行不同...
第八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九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九条 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经营者标示其他价格信息,一般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
第十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条 经营者收购粮食等农产品,应当将品种、规格、等级和收购价格等信息告知农产品出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
第十一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同时有偿提供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附带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附带...
第十二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二条 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
第十三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为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板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
第十七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七条 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
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
第十八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八条 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
第十九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
第二十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
(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二)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
第二十二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关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
第二十三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第二十四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
第二十五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
第二十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
第二十七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