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五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服务,实行先消费后结算的,除按照本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外,还应当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