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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