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七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3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1年11月7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同时废止。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