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