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根据不同交易条件实行不同价格的,应当标明交易条件以及与其对应的价格。
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
部门规章 发布日期:2022-04-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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