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境人员不得随身携带前款规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