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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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七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
第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八条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生产第一类中...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九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条 申请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经营第一类中...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履行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六条 持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无须申请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
第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九条 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
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应当提交易制毒化学品的购销合同,货主是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货主是其他组织的,...
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
第二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输供教学、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黄素样品和供医疗机构制剂配方使用的小包装麻黄素以及医疗机构或者麻醉药品...
第二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接受货主委托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
第二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治疗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亲属或者患者委托的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可以随身携带第一...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第二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受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口、出口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第二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麻黄素等属于重点监控物品范围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进口、出口...
第二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国际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国际核查目录及核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
第三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进口、出口或者过境、转运、通运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并提交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五章 进口、出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
第三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或者生态环境主管...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
第三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
第三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
第四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
第四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
第四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应当许可而不许可、不应当许可而滥许可,不依法受理备案,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