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
(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二)其他组织提交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