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凭生产、经营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吊销决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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