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易制毒化学品许可以及依法吊销许可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依法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情况通报有关公安机关和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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