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