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海关没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海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