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家鼓励向公安机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对举报属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