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