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购买管理 第十八条 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
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上述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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