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拟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情况以及运输许可证种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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