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后,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公诉人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掌握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情况; (二)补充审判中可能涉及的专门知识; (三)拟定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鉴定人、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计划; (四)拟定出示、播放、演示涉及专门性问题证据材料的计划; (五)制定质证方案; (六)其他必要的工作。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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