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需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开展下列工作: (一)在检察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二)就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 (三)其他必要的工作。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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