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未分类 第六条 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回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中有关鉴定人回避的规定。
司法解释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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